當事人被傳喚為會計商業法相關案件之證人,因已離職一年多,詢問是否可以拒絕出庭作證。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故原則上任何人都有作證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證人為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拒絕證言權之要件:
考量當事人已離職之情形,建議仍應依法出庭,但得就其因業務所知悉之秘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權。對於非秘密性質之一般業務事項,仍應本於誠實原則據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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