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行政訴訟判決後,當事人是否可就其內容提起違憲審查之問題。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行政訴訟應以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為主要目的。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同法第172條亦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後,若認為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應可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提起違憲審查應注意:
考量行政訴訟判決後如欲提起違憲審查,應依憲法第171條規定,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行政訴訟程序完備性,並具體指明違憲理由後,再行提出違憲審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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