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詢問桃園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之法規適用日期認定問題。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依建築法第32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
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之法規適用日期,建議應以掛號送件日為準,但仍應注意是否有特別規定之適用。為確保適法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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