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法規適用日期認定爭議

我是建築師,桃園的建照法規法令適用日?我要引用哪條資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建築師詢問桃園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之法規適用日期認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建造執照之基本規定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二、法規適用日期認定原則

  1. 一般原則
  • 應以掛號送件日為法規適用日期
  • 補正案件仍應以原掛號送件日為準
  • 重新送件案件則應以新案重新送件日為準
  1. 例外情形
  • 涉及都市計畫或其他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 若有法規明定實施日期,則應依該實施日期辦理

三、建造執照申請應備文件

依建築法第32條規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

  1. 建築物之位置、面積、高度及層數
  2. 建築物之構造、材料、設備及涉及公共安全與衛生之構造
  3.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參、處理建議

  1. 送件前準備
  • 建議確認當時適用之法規版本
  • 檢視是否有特別規定適用
  • 與建管單位確認是否有新修正法規
  1. 實務作業注意事項
  • 應保留掛號收件證明
  • 補正案件應注意維持原案號
  • 應定期追蹤法規修正動態

肆、結論

關於建造執照申請案件之法規適用日期,建議應以掛號送件日為準,但仍應注意是否有特別規定之適用。為確保適法性,建議:

  1. 於送件前確實掌握適用法規版本
  2. 妥善保存送件相關文件
  3. 必要時向主管機關進行預先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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