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都更推動小組成立效力爭議

請教律師 目前我們因為正在進行自辦都更的流程 第一個問題:在區權人大會上.出席區權人人數及土地持份具備達法定效力.的情況下 成了了都更推動小組7人含總召(非更新會).也有祭仔在會議記錄中.這樣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效力 是否合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自辦都市更新事業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選出都更推動小組的合法性問題:

  1.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已達法定出席人數及土地持分比例
  2. 會議中選出7人都更推動小組(含總召)
  3. 相關決議已載明於會議記錄

貳、法律分析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合法性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件:

  1. 出席門檻: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2. 決議門檻: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若第一次會議未達門檻,依同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召集人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門檻為:

  1. 出席門檻: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
  2. 決議門檻: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二、都更推動小組之法律效力

本案都更推動小組的成立,應考量:

  1.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達前述法定門檻,且決議程序合法,則推動小組之成立應具初步法律效力
  2. 會議紀錄之製作與保存對於證明決議合法性至關重要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會議決議合法性:
  • 檢視出席人數及權數是否符合法定門檻
  • 確認表決結果是否達到法定比例
  • 完整保存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
  1. 後續執行建議: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3項規定,會議主席應於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 建立完整的推動小組運作機制
  • 保存相關會議文件以備查核

肆、結論

關於都更推動小組的成立,若確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或第32條規定之決議門檻,且相關程序完備,應具備初步法律效力。建議確實執行書面通知及公告程序,以確保決議效力完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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