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律師 目前我們因為正在進行自辦都更的流程 第一個問題:在區權人大會上.出席區權人人數及土地持份具備達法定效力.的情況下 成了了都更推動小組7人含總召(非更新會).也有祭仔在會議記錄中.這樣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效力 是否合法.
本案涉及自辦都市更新事業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選出都更推動小組的合法性問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要件:
若第一次會議未達門檻,依同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召集人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門檻為:
本案都更推動小組的成立,應考量:
關於都更推動小組的成立,若確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或第32條規定之決議門檻,且相關程序完備,應具備初步法律效力。建議確實執行書面通知及公告程序,以確保決議效力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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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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