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反映社區健身房的跑步機使用造成振動及噪音,影響其居住安寧與睡眠品質。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健身房產生的振動和噪音應屬該條所規範之行為態樣。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本案健身房跑步機之使用可能涉及該條第三款規定。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社區管理組織應可透過規約規範健身房使用方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噪音管制法之規範,建議先循社區管理途徑尋求改善。若未獲改善,再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同時建議保存相關事證,以利後續行政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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