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訴訟證人出庭拒絕作證權利問題

請問A小股東提告B大股東 股東紅利相關問題 但因我已被資遣 在職時與A股東也完全無交集 資遣後也與B股東完全無交集 現在被傳喚證人 請問我出庭時能主張 拒絕作證權利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前員工被傳喚為股東間訴訟之證人,詢問是否得主張拒絕作證權利之問題。當事人已離職,與兩造股東均無交集,案件內容涉及股東紅利糾紛。

貳、法律分析

一、證人作證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原則上應就其所知事項負有作證義務。

二、拒絕證言權利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之情形包括:

  1. 與當事人有特定親屬關係
  2. 證言可能造成財產上直接損害
  3. 證言可能導致刑事訴追或蒙受恥辱
  4. 涉及職務上或業務上秘密義務
  5. 涉及技術或職業上秘密

本案分析:

  1. 當事人與兩造股東無親屬關係,應不符合第一款規定
  2. 就已離職員工身分而言,證言應不致造成財產上直接損害
  3. 股東紅利糾紛為民事案件,應不致導致證人遭受刑事訴追
  4. 若證詞涉及在職期間所知悉之公司營業秘密,可能符合第四、五款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出庭作證,但可依下列原則處理:

    • 僅就任職期間所知事項據實陳述
    • 若涉及營業秘密,可依法主張拒絕證言
    • 對於不知情或離職後發生之事項,可表明不知情
  2. 若確有涉及營業秘密之證詞:

    • 應向法院具體說明所涉營業秘密內容
    • 請求法院准許就該部分拒絕證言
    • 必要時可請求法院採取保密措施

肆、結論

考量您與案件當事人間並無法定得拒絕證言之親屬關係,且案件性質為民事糾紛,建議仍應出庭作證。惟若證詞內容確實涉及職務上或業務上之秘密,應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就該特定事項主張拒絕證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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