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A小股東提告B大股東 股東紅利相關問題 但因我已被資遣 在職時與A股東也完全無交集 資遣後也與B股東完全無交集 現在被傳喚證人 請問我出庭時能主張 拒絕作證權利嗎?
本案涉及前員工被傳喚為股東間訴訟之證人,詢問是否得主張拒絕作證權利之問題。當事人已離職,與兩造股東均無交集,案件內容涉及股東紅利糾紛。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原則上應就其所知事項負有作證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之情形包括:
本案分析:
建議出庭作證,但可依下列原則處理:
若確有涉及營業秘密之證詞:
考量您與案件當事人間並無法定得拒絕證言之親屬關係,且案件性質為民事糾紛,建議仍應出庭作證。惟若證詞內容確實涉及職務上或業務上之秘密,應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就該特定事項主張拒絕證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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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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