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友詐騙與名譽毀損爭議

請問一下:在FB看到廣告有在免費介紹聯誼的女生,對方拿了我的個資卻一直沒介紹,我去對方的網站留此介紹是詐騙,對方說要告我,告的成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Facebook看到免費介紹聯誼的廣告,提供個人資料後未獲得承諾服務,而在對方網站留言指稱其為詐騙,對方揚言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名譽權侵害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在網站公開指稱對方為「詐騙」,若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應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1. 消費者權益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 業者若未履行廣告承諾之服務,應可能違反消保法規定

二、個資保護責任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特定目的
  • 業者若未依法妥善處理個資,應可能違反個資法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修改網站留言用語,避免使用「詐騙」等字眼
  2. 可蒐集下列證據:
    • Facebook廣告內容
    • 與業者間之通訊紀錄
    • 個資提供之相關證明
  3.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肆、結論

  1. 考量直接指稱對方為「詐騙」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改以客觀事實描述不滿
  2. 關於業者未履行服務之爭議,建議循消保管道處理
  3.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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