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侵占公司商品之勞動契約終止爭議

員工將公司商品占為己有,經公司發現後,已有將商品歸還,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員工將公司商品占為己有,後經公司發現並已歸還之情形,需分析雇主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要件分析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2. 本案應考量以下要件:

  • 員工占有公司商品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 該行為是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
  • 雇主是否在法定期限內行使終止權

二、具體事實評估

  1. 違反勞動契約部分
  • 員工將公司商品占為己有的行為,應違反勞動契約中誠信原則及忠實義務
  • 縱使事後歸還,仍不影響行為本身的違法性質
  1. 情節重大性判斷
  • 占有公司財物行為已嚴重破壞勞雇信賴關係
  • 雖然最終歸還,但該行為本質上仍可能構成情節重大

三、法定期限遵守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應確認發現占有行為的具體時間點,以符合30日期限規定
  • 建議保存相關事證,包含發現過程及歸還過程之證明文件
  • 製作書面終止契約通知,明確載明終止事由
  1. 風險提醒
  • 終止契約前應確認是否有完整事證
  • 建議記錄整個處理過程
  • 如遇勞資爭議,雇主需負舉證責任證明情節重大

肆、結論

考量員工占有公司商品的行為可能已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及誠信原則,建議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

  1. 應於知悉情形起30日內為之
  2. 需保存完整事證以備舉證
  3. 終止契約時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說明終止事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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