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將公司商品占為己有,經公司發現後,已有將商品歸還,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呢?
本案涉及員工將公司商品占為己有,後經公司發現並已歸還之情形,需分析雇主是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應考量以下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考量員工占有公司商品的行為可能已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及誠信原則,建議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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