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前女友追討五年薪資爭議

請問會計在老闆公司做了約五-六年,過程中他們交往了,老闆把整間公司的財務交給女方管理,包括員工薪水(現金發放非轉帳),因覺得女方未來會成為太太,所以告訴女方,要算自己的薪資哦,算多少都可以,因為相信女方並未查看財務狀況,分手後兩年女方寄來存證信函,指控在公司任職五年多因體恤初期創業艱辛並未領取薪資,因此要索討這期間該給的薪資全額,但如果五年期間都ㄧ分未拿該如何過日子並養車,也為何在分手兩年後才提出並寄出存證信函?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僱傭關係下的薪資給付爭議:

  1. 女方(會計)在公司任職約5-6年,期間與老闆交往並受託管理公司財務
  2. 老闆授權女方自行決定薪資金額
  3. 分手後2年,女方以存證信函主張5年多未領薪資,要求補發全額薪資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請求權之時效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薪資屬於人工成本之一部分。本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規定:「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

  1. 女方主張5年多未領薪資,部分薪資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2. 分手後2年才提出請求,部分期間可能已逾請求權時效

二、僱傭關係之認定

  1. 雙方確實存在僱傭關係,女方擔任會計職務並管理公司財務
  2. 老闆授權女方自行決定薪資金額,此項授權應可認定為默示之薪資約定
  3. 女方實際執行職務且管理財務,應推定有領取薪資之必要性

三、舉證責任之分配

  1. 雇主就薪資給付負有舉證責任
  2. 考量女方同時具有:
    • 會計職務身分
    • 財務管理權限
    • 現金發放薪資之權限 應可推定其於任職期間有取得適當報酬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雇主:

    • 蒐集女方任職期間之財務往來證明
    • 整理現金支付紀錄
    • 取得其他員工薪資發放證詞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
  2. 法律因應:

    • 主張部分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 舉證女方實際已領取薪資或其他形式報酬
    • 提出違反誠信原則之抗辯

肆、結論

  1. 考量女方長期擔任會計職務且管理公司財務,應可推定其已領取適當報酬,建議雇主積極蒐證以資因應。

  2. 關於薪資給付爭議,建議:

    •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 若進入訴訟程序,應主張時效抗辯
    • 未來應採銀行轉帳方式給付薪資,並完整保存給付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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