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會計在老闆公司做了約五-六年,過程中他們交往了,老闆把整間公司的財務交給女方管理,包括員工薪水(現金發放非轉帳),因覺得女方未來會成為太太,所以告訴女方,要算自己的薪資哦,算多少都可以,因為相信女方並未查看財務狀況,分手後兩年女方寄來存證信函,指控在公司任職五年多因體恤初期創業艱辛並未領取薪資,因此要索討這期間該給的薪資全額,但如果五年期間都ㄧ分未拿該如何過日子並養車,也為何在分手兩年後才提出並寄出存證信函?
本案涉及僱傭關係下的薪資給付爭議: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薪資屬於人工成本之一部分。本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之規定:「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
建議雇主:
法律因應:
考量女方長期擔任會計職務且管理公司財務,應可推定其已領取適當報酬,建議雇主積極蒐證以資因應。
關於薪資給付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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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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