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離職程序與效力爭議

我是公司負責人 監察人提離職是可以自己走人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公司負責人詢問監察人是否可以自行提出離職並終止職務。

貳、法律分析

一、監察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依公司法第216條第3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故監察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二、監察人終止委任之權利

  1.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監察人應有權提出辭職。

  2. 惟依民法第549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三、監察人人數之法定要求

  1. 依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2. 若為公開發行公司,依第216條第2項規定須有二人以上監察人。

參、處理建議

  1. 辭職程序建議:

    • 監察人應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辭職
    • 注意選擇適當時機提出辭職,避免造成公司損害
    • 完成職務交接及相關文件移交
  2. 公司因應作為:

    • 檢視現有監察人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 評估是否需要召開股東會補選監察人
    • 辦理監察人變更登記

肆、結論

關於監察人提出離職事宜,依法應可自行提出辭職,但建議:

  1. 應以適當方式及時機提出,避免造成公司損害
  2. 公司應確保監察人人數符合法定要求
  3. 雙方應依法完成相關程序及變更登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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