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暫離職期間店家倒閉之資遣費爭議

我是工讀生去年10月開始工作,今年5月時跟老闆說做到6月底回家放暑假,9月繼續做,老闆答應,期間沒有辭職,但店在7月倒了這樣我能拿到資遣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工讀生,自去年10月開始工作
  • 與雇主約定6月底暫時休假至9月復工
  • 7月雇主因店面倒閉而終止勞動契約
  • 爭議焦點為是否得請領資遣費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關係認定

  1. 暑假休假性質
  • 雙方約定暫時休假並預定9月復工
  • 此期間應屬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 非屬勞動契約終止

二、資遣費請求權

  1. 終止事由之合法性
  •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 本案因店面倒閉,應屬歇業情形
  • 雇主應有權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1. 資遣費給付義務
  •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三、特殊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資遣費債權具有優先受償權,且得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事項
  • 向雇主提出資遣費請求
  • 保存工作相關文件及通訊紀錄
  • 計算應得之資遣費金額
  1. 如雇主拒絕給付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必要時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請求墊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雇主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應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之合法終止事由,當事人應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請領資遣費。建議儘速採取行動主張權利,必要時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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