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供皮膚科診斷書,給公司經理 課長,希望不接觸切削液的工作,經理跟課長也都同意,但是組長卻堅持要把我安排在有關切削液藥水的工作,無視經理與課長的命令,請問這樣組長有霸凌或強制罪嫌疑?
勞工提供皮膚科診斷書要求避免接觸切削液工作,經理及課長已同意調整,但組長仍強制安排接觸切削液的工作,無視上級主管指示。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3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本案組長應遵循醫師建議調整工作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組長的行為可能違反此規定。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組長以強制手段要求執行有害健康的工作,可能涉及強制罪。
考量組長的行為可能違反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3條之規定,建議立即向公司人資單位提出申訴。
關於組長強制安排不適合工作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建議先透過公司內部管道解決,如未獲改善再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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