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請辭,同事在我未知情況下給我簽寫自願離職書,但簽完發現自己該簽的是非自願離職書,所以像老闆爭取非自願離職的填寫單,可是對方不願意讓人重新填寫,保持裝死。 最後去調解會協調,但對方依然不給非自願離職書反而不死抓著我寫錯的那張自願離職書說話。 後期太不合所以改走法律途徑,想請問律師,這部分我還有能挽救的機會嗎?
當事人遭公司請辭,在不知情狀況下由同事代為簽署自願離職書。事後發現應簽署非自願離職書,向雇主爭取重新填寫未果,經調解程序仍無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雇主應有義務提供正確的離職證明。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本案應視實際離職原因判斷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同事未經授權代簽離職文件,應可能構成意思表示不真實,該文件之效力應有待商榷。
考量本案涉及離職證明文件之真實性及非自願離職認定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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