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已備置出勤紀錄,但員工不願配合填寫出勤時間的情形,需釐清雇主與勞工雙方在出勤紀錄管理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若員工持續不配合填寫出勤紀錄,且已明確規定於工作規則中,應可能構成違反工作規則的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若欲依前述規定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考量勞工不配合填寫出勤紀錄可能涉及違反工作規則之情形,建議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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