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工作未付薪資糾紛與著作權爭議

之前的工作合作公司,找我做影音剪輯拍攝,是需要出差的,出差費包含住宿、交通由公司支出,我也交了一些剪輯好的影片,後來公司單方面通知我解除合作並把我踢出公司群組,我就沒有再與那間公司接觸,最後一次出差的影片也就沒給他,而公司從頭到尾都沒給我薪水(剪輯好的影片、攝影費、企劃費、腳本費),我原本沒打算要了,結果今天那個公司來要我把我去拍攝的影片還給他們,說他們有負擔我的出差費用,所以我拍攝的影片是屬於他們的,我目前完全沒做任何回覆,但不知道這樣會不會擔上什麼罪名?這之間所有的合作都沒有任何簽約,或是白紙黑字的證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公司間存在影音剪輯拍攝之工作合作關係
  2. 公司負擔出差相關費用(住宿、交通)
  3. 當事人已完成部分影片交付,但最後一次出差影片尚未交付
  4. 公司未支付任何報酬(包含剪輯費、攝影費、企劃費、腳本費)
  5. 公司單方面終止合作關係
  6. 雙方無書面契約約定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雖無書面契約,但透過實際履行行為,應已構成承攬契約關係。

二、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本案影音剪輯拍攝工作應屬有償性質,當事人應得請求合理報酬。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在公司未支付報酬的情況下,當事人可能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著作權歸屬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影片著作權應歸屬於創作者,公司支付差旅費用並不當然取得著作權。

參、處理建議

  1. 保存所有工作相關證據,包含通訊紀錄、影片檔案等
  2. 製作詳細工作內容及費用明細
  3. 可透過存證信函主張應得報酬
  4. 暫時保留影片,待報酬爭議解決後再處理交付事宜
  5. 避免將影片用於其他商業用途

肆、結論

  1. 考量雙方已實際履行合作關係,應成立承攬契約關係
  2. 關於影片保留行為,在未獲得報酬前,建議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3. 建議透過協商或法律途徑解決報酬給付問題
  4. 未來承接類似案件時,建議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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