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留職停薪期間特休假計算爭議

想請問如果新人任職六個月又五天,但中間有一個月留職停薪,這樣的狀況下,公司還需要依照勞基法給予特休嗎?還是留職停薪的這一個月需要扣除,也就是他只有任職五個月又五天,所以不需要給勞基法滿六個月的三天特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勞工到職後六個月又五天期間內,中間有一個月留職停薪,關於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請休要件之認定。

貳、法律分析

一、特別休假權利之法定要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認定

  1.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7款規定,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2.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計算應依第5條規定。留職停薪期間應予扣除,不計入工作年資。

三、本案分析

本案勞工實際任職情形:

  • 總在職期間:六個月又五天
  • 留職停薪期間:一個月
  • 扣除留職停薪後實際工作年資:五個月又五天

應扣除留職停薪一個月期間後,實際工作年資未達六個月,尚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別休假要件。

參、處理建議

一、雇主應注意事項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2.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二、建議處理方式

  1. 應扣除留職停薪期間重新計算工作年資
  2. 待實際工作年資累計滿六個月時,再依法給予3日特別休假
  3. 建議以書面方式告知勞工特休起算時點及計算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勞工留職停薪一個月期間應予扣除,實際工作年資為五個月又五天,尚未達到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六個月以上要件,建議雇主待勞工實際工作年資累計滿六個月後,再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應依法告知特別休假之相關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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