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雇主與勞工預先約定於特定情事發生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應具備以下法定事由之一:
另依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包含:
勞動基準法對於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應屬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任意增加法定事由以外之終止條件。
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預先約定之終止條款如逾越法定事由,應屬無效。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之法定事由,就個案具體情形判斷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
建議透過工作規則等方式規範勞動關係,而非以預先約定終止方式處理。
如確有終止契約需求,應依法定程序及事由辦理,不應以預先約定方式規避法律規定。
考量預先約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條款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建議雇主不要採用此種約定方式,應依法定事由及程序處理勞動契約之終止事宜。如有相關約定條款,該條款應屬無效,不得據以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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