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位正職員工和他的前公司還是有簽外包合約、有必要時才會發生,而我們目前的僱傭合約是寫說「您茲此確認您已於本公司到職前自前雇主離職,與前雇主簽署之僱傭合約及其他與勞務關係相關之任何協議(無論係書面、口頭或默示者皆然),已於您接受本契約之前或同時終止。」,我可以跟他簽一個同意書是公司同意他兼職但前提是不影響現在的工作,如果因為外包工作有影響到現在的工作就會立即終止契約,這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嗎?
本案涉及正職員工與前公司維持外包合約關係,而現職公司擬透過簽署同意書允許員工兼職,但附加不得影響現職工作之條件,否則將終止契約。主要爭點為: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現有僱傭合約中關於員工已終止與前雇主所有協議之約定,與實際情況不符,應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一致之情形。
預告終止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若因兼職影響工作表現,應可能符合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情形。
不經預告終止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若兼職行為導致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應可能符合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終止事由。惟依同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之終止事由,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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