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派遣勞資糾紛與費用核銷爭議

C公司為一家台灣的公司,我作為C公司的正式員工被派遣到菲律賓工作,由於是在菲律賓境內工作,C公司便透過讓當地的一間菲律賓公司(A公司)聘用我的方式,以確保我在菲律賓有工作的權力。然而C公司與A公司有商業糾紛,A公司於是發函告知C公司表示若C公司不同意承認或支付部分費用,A公司將暫緩處理我的簽證問題,C公司收到信件後,C公司的法務主管便在C公司內部發信件指示後續相關步驟,信中也提到「對方(既A公司)也已經開始威脅要不處理簽證了」。而後我便依照C公司法務指示行動,而後卻被A公司提告「盜竊A公司資產」而無法離境,期間我仍然依照C公司法務指示行動,但在數次法務的指示與實際情況不符後,我考量到菲律賓有許多法治不透明的問題以及為了保護自己作最優先考量,選擇不遵守C公司法務的指示,現在C公司法務表示由於我被A公司提告屬於「個人行為」,故而不讓我核銷期間在菲律賓的住宿、交通等費用,現在C公司法務要求我三天內返回台灣,我想請問公司能夠以次緣由開除我嗎?我能夠要求C公司支付期間的住宿或交通費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C公司正式員工,被派遣至菲律賓工作,透過當地A公司聘用以取得工作權。後因C公司與A公司產生商業糾紛,A公司以暫緩處理簽證為要脅。當事人依C公司法務指示行動後遭A公司提告盜竊無法離境。C公司法務認定此為個人行為,拒絕核銷相關費用並要求三日內返台。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關係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雇主係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本案中,C公司應為當事人之實質雇主,因:

  1. 當事人原為C公司正式員工
  2. 實際上仍受C公司指揮監督
  3. 透過A公司聘用僅為工作權取得之方式

二、解僱合法性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中:

  1. C公司要求三日內返台應不符合該條各款法定事由
  2. 當事人依公司法務指示行事,不應構成「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情形

三、費用給付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案中:

  1. 出差期間之必要費用應屬工資性質
  2. C公司不得以「個人行為」為由拒絕給付必要費用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提出調解申請,載明:
  • 當事人基本資料
  • 請求調解事項(包含費用給付問題)
  • 選定之調解方式
  1. 保全證據:
  • 保留與C公司法務往來之所有通訊紀錄
  • 製作詳細支出明細並保留單據
  • 記錄C公司指示內容及執行過程
  1. 尋求協助:
  • 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 尋求當地台灣駐外單位協助
  • 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肆、結論

  1. 考量C公司要求三日內返台可能涉及不當解僱,建議當事人可依法主張權益。

  2. 關於費用核銷問題,建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調解,要求C公司給付必要費用。

  3. 建議保持與C公司良性溝通,避免對立升高,以維護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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