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反映遭公司強迫簽署約談同意書,疑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應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本案中,雇主強迫簽署約談同意書之行為: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如欲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有損害結果,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考量本案雇主強迫簽署約談同意書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建議勞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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