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計時人員,我的雇主說計時人員一日上班時數不可以超過8小時,如果超過8小時他會被告,但是他說他可以把我上超過8小時的時數移去其他沒有滿8小時的天數,並且不算我加班,薪資依照1hr:190$去計算,這樣是合理的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案雇主將超過8小時之工時移轉計算,應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24條、第30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建議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考量雇主之作法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0條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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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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