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工作超時調移是否違法勞基法

我是計時人員,我的雇主說計時人員一日上班時數不可以超過8小時,如果超過8小時他會被告,但是他說他可以把我上超過8小時的時數移去其他沒有滿8小時的天數,並且不算我加班,薪資依照1hr:190$去計算,這樣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為計時人員
  • 雇主將超過每日8小時的工作時數,移轉計算至其他工作日
  • 雇主以一般時薪190元計算,不計算加班費
  • 雇主宣稱此作法是為避免違法超時工作

貳、法律分析

一、工時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案雇主將超過8小時之工時移轉計算,應違反該規定。

二、加班費計算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下列標準加給: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違法態樣分析

  1. 雇主之作法應違反勞基法第30條工時規定
  2. 雇主規避給付加班費之行為應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
  3.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即屬延長工作時間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行動

  1. 建議保存詳細工時紀錄,包含:
    • 每日實際工作起迄時間
    • 雇主要求移轉工時之相關證據

二、尋求行政協助

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第24條、第30條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建議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三、請求權利救濟

  1. 要求雇主依法給付加班費
  2. 得依法請求補發未獲得之加班費差額

肆、結論

考量雇主之作法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0條規定,建議:

  1. 保存相關工時證據
  2. 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3. 請求給付應得之加班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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