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遭雇主無預告解僱,未獲資遣費,且發現雇主有高薪低報情形。當事人已申請勞資協商,並欲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雇主應證明有該條所列五款情形之一,否則應屬違法解僱。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雇主若欲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應證明勞工有該條所列六款情形之一。本案雇主若無法舉證,應屬違反預告程序。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資遣費。本案雇主未給付資遣費,應違反該條規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本案雇主高薪低報,應違反該條規定。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應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雇主之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當事人精神損害,應可依此請求賠償。
考量雇主之解僱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7條規定,建議先循勞資協商程序處理。
關於高薪低報問題,建議向勞保局檢舉,並保留相關薪資證明,以利後續求償。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建議蒐集相關具體事證,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以利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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