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司以契約方式限制員工離職時股票處分方式,強制要求員工必須以股票淨值賣給公司其他同事的合法性問題。
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原則上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然而,企業併購法第11條第1項已明文規定特定情況下得以股東間書面契約限制股份轉讓,故應視個案情況判斷限制是否合理。
依企業併購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股份轉讓限制應符合下列原則:
本案限制可能有以下疑慮:
基於勞資關係之特殊性,應特別審視:
建議修正限制方式:
價格決定機制:
程序保障:
考量本案所涉及之股份轉讓限制可能違反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之相關規定,且有顯失公平之虞,建議公司重新檢視並修正相關約定,以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具體而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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