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退高薪低報。7月底新進公司。因為沒薪水資料 只報4萬5千8。 公司說2月和8月才會再次調整。現工作期間薪資7到8萬。高薪低報損害勞工權益。每個月損失勞退1500加上自提6%免稅。公司說這樣是調整合法也不會補回勞退損失。法律上是正確的嗎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依勞退條例第14條規定,為適用勞退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僱用人員,「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考量本案雇主未依實際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可能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建議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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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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