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當初有簽合約,公司這邊綁約說要做八個月的時間,要入職就必須簽立這份合約,最後因為家庭因素時間未做滿不得不更換工作,現在卻被前公司表示有寄送存證信函給我表示要告我沒有履行合約,請問這要在勞工這方算是成立的嗎。
當事人於入職時被要求簽署八個月定期服務合約,因家庭因素提前離職,前雇主以未履行合約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要提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除有特定情形外,雇主不得強制約定服務期限。本案雇主於入職時即要求簽訂八個月定期服務合約,應檢視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本案因家庭因素離職,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定之正當事由,應可主張降低或免除違約金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法性問題,且當事人具有正當家庭因素離職,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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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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