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違約離職遭求償

工作當初有簽合約,公司這邊綁約說要做八個月的時間,要入職就必須簽立這份合約,最後因為家庭因素時間未做滿不得不更換工作,現在卻被前公司表示有寄送存證信函給我表示要告我沒有履行合約,請問這要在勞工這方算是成立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入職時被要求簽署八個月定期服務合約,因家庭因素提前離職,前雇主以未履行合約為由寄發存證信函表示要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勞動契約之性質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除有特定情形外,雇主不得強制約定服務期限。本案雇主於入職時即要求簽訂八個月定期服務合約,應檢視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法性

  1. 約定前提要件
  • 雇主應有正當事由(如特殊培訓投資)
  • 年限應具合理性
  • 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強制禁止規定
  1. 違約金之認定
  •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違約金之計算應考量:
    • 雇主實際投入成本
    • 勞工提前離職造成之實際損失
    • 離職原因之正當性

三、家庭因素離職之正當性

本案因家庭因素離職,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所定之正當事由,應可主張降低或免除違約金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保存相關合約文件及往來信件
  • 蒐集家庭因素之具體事證
  • 準備書面說明回覆存證信函
  1. 法律救濟途徑
  •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透過調解委員會尋求調解
  • 必要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合法性問題,且當事人具有正當家庭因素離職,建議:

  1. 就合約效力部分,可主張該服務年限約定欠缺合理性及必要性
  2. 就違約金部分,可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酌減
  3. 建議先循調解管道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訴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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