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計算爭議及全勤獎金比例請求

你好~想跟你請益薪資計算的相關問題 如果您方便的話再回覆就可以 我今年9/5(五)入職未簽訂勞動契約,公司規模未達30人勞動契約目前尚在訂立中,面試時口頭議定每月領薪資如下 底薪28600元 獎金津貼(未明確說明發放方式) 全勤獎金1000 伙食津貼1500 交通津貼1000 今天拿到薪資條發現薪資跟我預期的有出入,想請問是否有合理的依據可以請求? 28600+1000+1500=31,100 換算時薪應除240(30*8)=129.58 薪資條上時薪卻只有128 工作日時數136假日時數72合計208小時(26天)這部分沒問題 平日加班時數1小時應乘倍率1.34 薪資條上寫156而已 (用128/129.5下去乘都不對) 扣勞保569跟健保443跟平常公司代訂便當425實領剩25,316是不是不太合理 本月無請假記錄及但有一天遲到一分鐘 算一算他大概少給了3~400(未含全勤獎金比例) 1.全勤獎金是否能按工作日比例請求? 2. 請問在未簽訂任何契約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從薪水裡面代扣平常的便當錢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3年9月5日入職,未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口頭約定月薪包含:

  • 底薪28,600元
  • 全勤獎金1,000元
  • 伙食津貼1,500元
  • 交通津貼1,000元

當事人收到薪資條後發現以下爭議:

  1. 時薪計算有誤(實付128元,應為129.58元)
  2. 加班費計算未依法給付
  3. 全勤獎金未按比例發放
  4. 公司未經同意逕自扣除便當費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給付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雙方已口頭議定薪資總額為32,100元,公司應依約履行。

二、加班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公司應依此標準計算加班費。

三、工資給付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公司未經書面約定即扣除便當費,應屬違法。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立即與雇主協商:
  • 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 請求依法補發短付之薪資及加班費
  • 針對便當費扣款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1. 如協商未果:
  • 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保留薪資條、出勤紀錄等相關證據

肆、結論

  1. 關於薪資計算問題,建議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要求雇主依議定金額給付。

  2. 考量便當費扣款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建議要求雇主補正程序並達成書面協議。

  3. 建議儘速完成書面勞動契約之簽訂,以保障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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