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申請須知

非自願離職,有什麼要注意的,以保障失業後的經濟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非自願離職後之失業給付申請及相關權益保障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非自願離職之認定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情形:

  1.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離職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應視為非自願離職。

二、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應符合下列條件:

  1. 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2.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3.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三、申請程序及文件要求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

  1. 應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2. 需檢附:
    • 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3. 離職證明文件如有困難取得,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參、處理建議

  1. 離職前準備事項
  • 應保留相關離職證明文件
  • 確認離職事由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
  1. 離職後應辦事項
  • 儘速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 積極配合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安排
  • 妥善規劃失業給付期間之經濟運用
  1. 注意事項
  •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失業期間如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 若同時領取其他津貼,應注意不得重複請領規定

肆、結論

考量非自願離職可能涉及失業給付請領權益,建議:

  1. 確實了解並保存相關離職證明文件
  2. 依法定程序及期限辦理失業認定及給付申請
  3. 善用政府提供之就業服務資源
  4. 必要時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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