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派遣勞工,於9/17向用人公司(稜合公司)申請生理假遭拒,且同日遭解除派遣。當事人欲了解是否可針對用人公司提出申訴。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本案用人公司因當事人申請生理假而為解派處分,應構成以性別為由之就業歧視。
用人公司之行為若經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第65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
考量用人公司之行為可能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禁止之就業歧視,建議當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建議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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