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公司11年,最近主管因為偷聽公司的監控,聽到我跟其他同事在討論老闆、主管,而認為我背地裡說壞話,於是開始百般刁難,找工作中的錯誤放大,還惡意資遣我的助手,試圖令我產生畏懼,還接連開了3張所謂的警告單(以前從沒有發生過)公司之後可以因為工作的疏失錯誤,開除我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本案主管透過監控設備偷聽員工私下談話,應已逾越監控必要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非有法定事由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其中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方得終止契約。本案一般性工作疏失,應不構成無法勝任之情形。
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以思想等因素予以歧視。本案主管因不滿員工私下討論而採取一系列報復行為,應有違反該條規定之虞。
考量主管監控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建議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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