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跟雇主做勞資爭議調解,我主要的訴求就是資遣費跟預告薪資費。主要是第三項他影響我太大了,會讓我沒辦法上班。準備資料夠嗎?可否幫我看一下還有什麼地方要準備 申訴雇主事項 1高薪低保,,。 (有銀行轉帳跟薪資袋為證據) 2沒有特休也沒補錢, (有打卡紀錄為證)大卡紀錄只有2個月,因為以前從不打卡,月休止有5天 3更改排班方式, (有linef紀錄為證)此排班方式以排班一年了我想主張此為勞動契約的一部份,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以嚴重影響家庭生活無法上班,我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資遣費安實際領的薪水給付一個月加預告薪資費用,因雇主勞保給我保最低不是實際薪水。 因更排班方式導致員工無法配合就逼迫員工簽自願離職單 我沒錄音,也還沒簽,還在職 4請一天事假要扣2天薪水 沒錄音,也還沒請假 5稽核罰款要扣員工薪水繳,(離職員工為證) 6不給薪資單 有給薪水袋但是是手寫的不知道算不算
本案當事人目前仍在職,因雇主涉及多項違法行為擬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主要爭議事項包含: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本案雇主未依實際薪資申報,應可能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案雇主應依法給予特休假或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若能證明排班變更嚴重影響勞工生活,應可依此條款主張終止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手寫薪資袋若未詳列各項目計算方式,可能不符合法定要求。
考量雇主變更排班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終止契約事由,建議先蒐集完整證據。
關於違法扣薪及特休未給予補償涉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6條及第38條規定,建議提出具體給付標準進行調解。
關於投保薪資不實問題涉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建議向勞工保險局檢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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