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違法資遣與離職證明爭議

公司違法資遣,調解時我說備註無法接受,他寫11-5不能勝任,調解破局後,我有寄存證信函告知請他們回復調解時間,後續硬是將非自願離職寄給我,請問我要怎麼處理這份離職證明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進行資遣,當事人於調解過程中對此資遣事由表示異議。調解破局後,公司仍片面寄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記載資遣原因為「不能勝任工作」。

貳、法律分析

一、資遣事由之合法性

  1.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0條第5款規定:「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始得資遣人員。

  2. 雇主應具體舉證:

  • 應有客觀事實證明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 不得僅憑主觀判斷即認定不能勝任
  • 應有相關考核、警告或輔導等具體事證

二、離職證明書之爭議

  1. 離職證明書記載內容應符合事實真相
  2. 如記載不實可能影響勞工未來就業權益
  3. 雇主應本於誠信原則,據實記載離職原因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包含調解相關文件、存證信函等
  • 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表達對離職證明書記載內容之異議
  1. 法律救濟途徑
  • 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 確認資遣無效
    2. 更正離職證明書內容
    3. 請求給付資遣費及相關補償
  1. 證據保全
  • 蒐集並保存所有工作表現相關證據
  • 保留與公司間所有往來通訊紀錄
  • 記錄工作期間的績效考核資料

肆、結論

考量本案資遣事由可能涉及不當,且離職證明書之記載內容有爭議,建議當事人應:

  1. 積極蒐證保全相關證據
  2. 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3. 必要時提起訴訟以維護權益
  4. 請求更正離職證明書內容,避免影響未來就業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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