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資遣,調解時我說備註無法接受,他寫11-5不能勝任,調解破局後,我有寄存證信函告知請他們回復調解時間,後續硬是將非自願離職寄給我,請問我要怎麼處理這份離職證明書?
當事人遭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進行資遣,當事人於調解過程中對此資遣事由表示異議。調解破局後,公司仍片面寄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記載資遣原因為「不能勝任工作」。
依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30條第5款規定:「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始得資遣人員。
雇主應具體舉證:
考量本案資遣事由可能涉及不當,且離職證明書之記載內容有爭議,建議當事人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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