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現職工作6年,反映老闆娘透過通訊軟體發送令其感到心理不舒服的訊息,疑似涉及職場霸凌問題。
依據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第12條第5款規定,勞工安全衛生室應處理「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當事人應有權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反映此類問題。
雇主應建立申訴管道 依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22條之精神,雇主應「設立申訴管道」,使員工得以反映職場問題。
申訴處理程序 依據化粧品製造業者良好製造準則第70條及第71條之類推適用原則,雇主對於員工申訴案件應: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職場不當對待,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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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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