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解僱與薪資違法申報之勞資爭議

被惡意解僱。不但沒有提前預告。也無資遣費。在僱傭期間雇主高薪低報。除此之外每月薪資已現金發放並無附上薪資明細。請病假兩日被扣兩日全薪。5月一日勞工節上班只收到一千薪資。月薪4萬被高薪低報成28590.如今以提出調解。我還能額外跟雇主索賠精神賠償嗎應該怎麼做。才能有效讓法院判決我勝訴而取得賠償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為勞工,遭雇主惡意解僱且未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雇主於僱傭期間涉及以下違法情事:

  1. 高薪低報(實領4萬元,投保薪資28,590元)
  2. 以現金發放薪資但未附薪資明細
  3. 病假扣除全薪
  4. 勞動節出勤未依法給付加倍工資
  5. 當事人已提出調解,擬進一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非法解僱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雇主應無符合該條各款事由,故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屬違法。

二、關於薪資給付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本案雇主未提供薪資明細,應違反該規定。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本案勞動節出勤未獲加倍工資,應違反該規定。

  3.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疾病得請假,雇主不得任意扣除工資。

三、關於高薪低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本案雇主刻意低報,應違反該規定。

四、關於精神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薪資給付證明
  • 蒐集勞保投保資料
  • 留存出勤紀錄及病假證明
  • 保存與雇主間之通訊紀錄
  1. 法律程序:
  • 持續進行調解程序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就高薪低報案件向檢察署檢舉

肆、結論

  1. 考量雇主之解僱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建議請求回復原職或資遣費。

  2. 關於各項違法情事,建議依法請求:

  • 補發薪資差額
  • 勞動節加倍工資
  • 病假工資
  • 勞保投保薪資差額
  1.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考量雇主多項違法行為已造成勞工權益受損,建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提出請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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