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惡意解僱。不但沒有提前預告。也無資遣費。在僱傭期間雇主高薪低報。除此之外每月薪資已現金發放並無附上薪資明細。請病假兩日被扣兩日全薪。5月一日勞工節上班只收到一千薪資。月薪4萬被高薪低報成28590.如今以提出調解。我還能額外跟雇主索賠精神賠償嗎應該怎麼做。才能有效讓法院判決我勝訴而取得賠償金。
本案當事人為勞工,遭雇主惡意解僱且未依法預告及給付資遣費。雇主於僱傭期間涉及以下違法情事: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本案雇主應無符合該條各款事由,故其終止勞動契約應屬違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本案雇主未提供薪資明細,應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本案勞動節出勤未獲加倍工資,應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疾病得請假,雇主不得任意扣除工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本案雇主刻意低報,應違反該規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考量雇主之解僱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建議請求回復原職或資遣費。
關於各項違法情事,建議依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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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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