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期間,公司存在以下違法情事: 1. 低報勞保投保薪資 • 本人實際薪資為新台幣 43,000 元,但公司僅以基本工資 28,590 元為基準投保,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基法》規定。 2. 違法扣除薪資 • 公司將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費(約 5,660 元)加諸本人,並自薪資中不當扣除,共計 6,818 元,嚴重損害勞工權益。 3. 工時及休假違反勞基法 • 本人長期於月休 6 日、每日工作 10 小時之情況下工作,未依規定支付加班費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本案當事人於任職期間遭遇以下違法情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申報。本案雇主低報投保薪資,應可依同法第14-1條規定,由保險人逕行調整為實際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本案雇主將應自行負擔之勞保費用轉嫁勞工並違法扣除,應違反該條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本案每月僅休6日,應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本案每日工作10小時,雇主應依第24條第1項規定給付加班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惟應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須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考量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4條、第32條及第36條等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關於違法低報投保薪資,建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4-1條規定處理,要求調整為實際薪資。
建議當事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相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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