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契約,雇主拒付薪資並否認僱傭關係,如何主張權益? ⸻ 📌 事實經過 1. 我先生(以下簡稱「勞工」)自 2025年7月25日至2025年8月23日,在某工程行(登記人為兄弟二人,其中一人暱稱阿儒)出工,提供實際勞務,無書面合約。 2. 雙方一開始口頭討論時,阿儒表示屬於「合作」或「合夥」性質,但勞工並未實際出資,僅單純出工。後來阿儒又改稱為「點工制」,日薪 3,000 元。 3. 勞工實際出工 24 天 × 3,000 元 = 72,000 元,尚未獲支付。 4. 勞工另協助同場另一名工人(俊皓),出工 8 天 × 2,500 元,共計 20,000 元。此部分也由勞工墊支。 5. 勞工另代墊餐費 2,915 元,以及油資(發票均開立統編給工程行,數額尚未計算總額)。 6. 阿儒以「不是雇傭關係、不需要發薪資或保勞健保」為由,拒絕給付薪資與墊付款項,並已將勞工從工作群組中移除。 ⸻ 📌 爭議重點 1. 關係認定: • 阿儒主張是「合夥或合作」,但勞工並無實際出資,也無合夥契約。 • 實際上勞工只是提供勞務,應屬「僱傭關係」。 2. 薪資給付: • 勞工主張應支付 72,000 元(工資)+ 20,000 元(代墊工資)+ 2,915 元(餐費)+ 油資發票金額。 • 阿儒目前拒絕支付。 3. 勞健保問題: • 勞工自始未加保勞保及健保,阿儒主張「非雇傭關係」而推卸責任。 4. 法律爭點: • 此案是否可依實際出工、上下指揮監督、薪資計算方式等,認定為「僱傭關係」? • 勞工可否透過勞動調解、勞資爭議仲裁或法院請求薪資? • 若阿儒持續否認僱傭關係,勞工應如何蒐證與舉證? ⸻ 📌 勞工的訴求 1. 請求確認勞工與阿儒之間屬「僱傭關係」。 2. 請求支付未發薪資及代墊費用,金額共計: • 工資:72,000 元 • 代墊工資:20,000 元 • 墊付餐費:2,915 元 • 油資:依發票實際核算 合計:94,915 元 + 油資 3. 請求補繳未加保的勞保及健保。 4. 若阿儒仍堅持否認僱傭關係,勞工希望了解是否可以改走「民法承攬關係」請求報酬的路徑。 ⸻ 📌 目前已採取的行動 1. 已向 勞保局 檢舉未加保勞保。 2. 已向 健保局 申訴未加保健保。 3. 已向 勞動部 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調解中)。 4. 已預約 法扶律師,9/11 將進行初次法律諮詢。 ⸻ 📌 想請律師協助的問題 1. 在沒有書面合約的情況下,該如何蒐證證明僱傭關係? 2. 如果雇主堅持否認僱傭關係,調解或法院是否仍能依實際勞務情形判給薪資? 3. 除了勞動調解之外,是否建議同步準備「民事訴訟(承攬報酬請求)」的方案? 4. 針對油資發票(已開統編),能否主張應全數返還?
勞工於2025年7月25日至8月23日期間,在某工程行提供勞務,無書面契約。雇主主張為合作或點工關係,拒絕給付工資72,000元及代墊款項22,915元(另有油資),並否認僱傭關係存在。勞工已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並向相關單位檢舉未加保事宜。
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應具備僱傭關係,理由如下:
工資給付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予勞工。本案雇主拒絕給付,應屬違法。
投保義務:
考量本案具備明確的勞務提供事實、固定的薪資計算方式及指揮監督關係,應可認定為僱傭關係。
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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