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權及房貸爭議

婚姻期間買房子頭期款為A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各50%,借款人為B則一般保證人為A,雙方買房時有口頭協議(B負擔房貸、A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及照料小孩,因B軍警時常不在家), 後續因家庭暴力事件,全案社工警察都有記錄,A因人身安全在外租屋並取得法院的保護令及雙方已經離婚,共有房子自從家暴後都是B居住使用支付房貸,但B提出A有持分需支付房貸且即使A有保護令而B否認暴力行為反咬A自願放棄使用在外租屋,後續B繳房貸至今年1月但實際於2月底才辦理共有房產,造成現在銀行已聲請法拍、支付命令; 問題1:B居住到今年2月底才辦理卻只繳到1月份,是否有違法行為?造成A信用等受損 問題2:家暴造成A無法居住使用,則B否認家暴並主張是A自願放棄使用;B為借款人及家暴後單方使用,A有必要一定要以持分支付房貸嗎? 問題3:小孩曾B說A不能上樓,B訊息也曾表示A有鑰匙可以隨意進出但因住在內要求A如果要進入需要事先通知;是否有限制使用? 問題4:銀行申請法拍,A為一般保證人及物品擔保人,但支付命令有提到會先向B清償如果不成才會轉為A保證人的部分;針對銀行誰才是要對銀行負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夫妻A、B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屋,產權登記各50%,由A支付頭期款、B為借款人、A為一般保證人。雙方原有口頭約定由B負擔房貸、A負擔子女生活教育費用。後因B對A施以家庭暴力,A取得保護令並離婚,房屋由B單獨使用至今年2月底,但房貸僅繳至1月,目前銀行已聲請法拍及支付命令。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家庭暴力及保護令效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已核發保護令,應可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依同法第17條規定,保護令之效力不因被害人同意而失效,故B主張A自願放棄使用房屋之抗辯應不足採。

二、關於房屋使用權限

  1. B限制A進入共有房屋之行為,應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2. 依保護令效力,B不得限制A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權。

三、關於房貸給付責任

  1. B為主債務人,應對銀行負主要清償責任。
  2. A雖為保證人,但因家暴致無法使用房屋,可主張B違反原有約定。

參、處理建議

一、針對問題1

B未完整給付房貸導致法拍,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建議A可依法請求B賠償信用受損之損害。

二、針對問題2

考量A已取得保護令且無法使用房屋,應不負擔分擔房貸之義務。

三、針對問題3

B限制A使用共有物之行為違反保護令規定,A可依法主張權利。

四、針對問題4

銀行應先向主債務人B求償,A作為保證人僅負擔補充責任。

肆、結論

  1. 關於家暴事件,建議A保存所有相關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2. 關於房貸給付,建議A與銀行協商保證責任執行順序。
  3. 關於房屋使用,A可依保護令主張共有物使用權。
  4.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起民事訴訟確認相關權利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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