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與房貸爭議

婚姻期間買房子頭期款為A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各50%,借款人為B則一般保證人為A,雙方買房時有口頭協議(B負擔房貸、A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及照料小孩,因B軍警時常不在家), 後續因家庭暴力事件,全案社工警察都有記錄,A因人身安全在外租屋並取得法院的保護令及雙方已經離婚,共有房子自從家暴後都是B居住使用支付房貸,但B提出A有持分需支付房貸且即使A有保護令而B否認暴力行為反咬A自願放棄使用在外租屋,後續B繳房貸至今年1月但實際於2月底才搬離共有房產,造成現在銀行已聲請法拍、支付命令; 問題1:B居住到今年2月底才搬離卻只繳到1月份,是否有違法行為?若因惡意不繳納造成A信用受損可以如何主張? 問題2:家暴造成A無法居住使用,則B否認家暴並主張是A自願放棄使用;B為借款人及家暴後單方使用,A有必要一定要以持分支付房貸嗎? 問題3:小孩曾B說A不能上樓,B訊息也曾表示A有鑰匙可以隨意進出但因住在內要求A如果要進入需要事先通知;是否有限制使用? 問題4:銀行申請法拍,A為一般保證人及物品擔保人,但支付命令有提到會先向B清償如果不成才會轉為A保證人的部分;針對銀行誰才是要對銀行負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離婚夫妻共有不動產之爭議,主要事實如下:

  1. 房屋登記雙方各50%產權,A出資頭期款,B為借款人,A為一般保證人
  2. A因家暴取得保護令並在外租屋,B單方使用房屋
  3. B居住至2月底但僅繳納至1月房貸,致銀行聲請法拍
  4. B限制A進入使用共有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B拖欠房貸及不當得利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B居住使用至2月底但僅繳納1月房貸,應構成不當得利。

若B惡意不繳納導致A信用受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A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共有房屋使用權限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A作為共有人應有使用權利。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B限制A使用已構成妨害所有權。

三、房貸清償責任

B為主債務人應優先負擔清償責任。A為保證人,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若A代為清償可向B求償。

四、共有物之管理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B單方限制使用已違反共有物管理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A就2月份不當得利向B請求返還
  2. 若因B惡意不繳致信用受損,可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3. 就共有物使用限制提起排除侵害之訴
  4. 待銀行執行B財產後始由A負保證責任
  5.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進行訴訟程序

肆、結論

考量B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建議A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權益。關於共有物使用限制應屬違法,建議提起訴訟排除侵害。對銀行之清償責任,應由B優先負擔,A作為保證人具有代位求償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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