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提前解約糾紛與賠償爭議

1. 租約狀況 • 8/7 與房東簽訂租約,租期自 8/7 起。 • 已預先支付半年租金。 2. 提前解約需求 • 因家中狀況,需要提前於 10/15 退租。 • 有提出願意賠償一個月押金或詢問房東需要多少賠償,但房東未回應。 3. 房東態度 • 多次聯繫房東,對於退租事宜與賠償金額均未回覆。 • 曾告知會申請租屋補助,房東亦未回應。 4. 爭議事項 • 是否能提前終止租約。 • 提前退租應支付的合理賠償金額。 • 房東未積極回應,造成協調困難。 5. 希望解決方式 • 透過調解/消保官介入,確定雙方合理的解約條件。 • 期望能和平協議提前解約與賠償金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承租人於8/7與房東簽訂租約並預付半年租金,因家庭因素需於10/15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已表明願意賠償,但房東對於退租事宜及賠償金額均未積極回應,致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提前終止租約之合法性
  •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如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回應,承租人應可主張終止契約。
  • 本案房東長期不回應承租人之合理請求,可能構成違反誠信原則。
  1. 賠償責任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 承租人提出願意賠償一個月押金之方案,應屬合理範圍。

二、行政責任

  1. 消費者保護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房東不積極回應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平等互惠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終止租約意願
  • 提出具體賠償方案
  • 保留所有通知及協商過程之書面證據
  1. 爭議解決途徑
  • 向當地消保官申訴
  •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東持續不回應之情況,建議承租人:

  1. 應先以存證信函表達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
  2. 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由公正第三方介入協調
  3. 提出相當於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之賠償方案
  4. 保留所有往來紀錄,以備後續爭議處理之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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