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買房子頭期款為A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各50%,借款人為B則一般保證人為A,雙方買房時有口頭協議(B負擔房貸、A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及照料小孩,因B軍警時常不在家), 後續因家庭暴力事件,全案社工警察都有記錄,A因人身安全在外租屋並取得法院的保護令及雙方已經離婚,共有房子自從家暴後都是B居住使用支付房貸,但B提出A有持分需支付房貸且即使A有保護令而B否認暴力行為反咬A自願放棄使用在外租屋,後續B繳房貸至今年1月但實際於2月底才搬離共有房產,造成現在銀行已聲請法拍、支付命令; 問題1:B居住到今年2月底才辦理卻只繳到1月份,是否有違法行為?造成A信用等受損 問題2:家暴造成A無法居住使用,則B否認家暴並主張是A自願放棄使用;B為借款人及家暴後單方使用,A有必要一定要以持分支付房貸嗎? 問題3:小孩曾B說A不能上樓,B訊息也曾表示A有鑰匙可以隨意進出但因住在內要求A如果要進入需要事先通知;是否有限制使用? 問題4:銀行申請法拍,A為一般保證人及物品擔保人,但支付命令有提到會先向B清償如果不成才會轉為A保證人的部分;針對銀行誰才是要對銀行負責?
本案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屋,A出資頭期款,雙方登記各50%產權,由B為借款人、A為一般保證人。雙方有口頭約定由B負擔房貸、A負擔子女生活教育費用。後因家暴事件導致A取得保護令並離婚,B單方使用房屋至今年2月底但僅繳納至1月房貸,目前銀行已聲請法拍及支付命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得「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本案中:
考量本案涉及家暴保護令,建議A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主張權益,B限制房屋使用行為應屬違法。
關於房貸給付義務,建議A可主張原有口頭約定效力,並就B未繳2月房貸造成之損害請求賠償。
針對銀行債權,建議應由主債務人B優先清償,A作為保證人之責任應為補充性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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