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與房貸爭議

婚姻期間買房子頭期款為A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各50%,借款人為B則一般保證人為A,雙方買房時有口頭協議(B負擔房貸、A負擔小孩生活教育費用及照料小孩,因B軍警時常不在家), 後續因家庭暴力事件,全案社工警察都有記錄,A因人身安全在外租屋並取得法院的保護令及雙方已經離婚,共有房子自從家暴後都是B居住使用支付房貸,但B提出A有持分需支付房貸且即使A有保護令而B否認暴力行為反咬A自願放棄使用在外租屋,後續B繳房貸至今年1月但實際於2月底才搬離共有房產,造成現在銀行已聲請法拍、支付命令; 問題1:B居住到今年2月底才辦理卻只繳到1月份,是否有違法行為?造成A信用等受損 問題2:家暴造成A無法居住使用,則B否認家暴並主張是A自願放棄使用;B為借款人及家暴後單方使用,A有必要一定要以持分支付房貸嗎? 問題3:小孩曾B說A不能上樓,B訊息也曾表示A有鑰匙可以隨意進出但因住在內要求A如果要進入需要事先通知;是否有限制使用? 問題4:銀行申請法拍,A為一般保證人及物品擔保人,但支付命令有提到會先向B清償如果不成才會轉為A保證人的部分;針對銀行誰才是要對銀行負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屋,A出資頭期款,雙方登記各50%產權,由B為借款人、A為一般保證人。雙方有口頭約定由B負擔房貸、A負擔子女生活教育費用。後因家暴事件導致A取得保護令並離婚,B單方使用房屋至今年2月底但僅繳納至1月房貸,目前銀行已聲請法拍及支付命令。

貳、法律分析

一、家暴事件與房屋使用權限

  1.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得「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2. 本案中:

  • A已取得法院核發之保護令
  • B限制A進入共有房屋應屬違法行為
  • B否認家暴事實不影響保護令效力,依家暴法第17條規定,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而失其效力

二、房貸給付義務

  1. 關於房貸分擔:
  • 雙方原有口頭約定由B負擔房貸,此約定應具有效力
  • B單方使用房屋至2月底卻僅繳納至1月房貸,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 A因保護令無法使用房屋,應不負擔B單方使用期間之房貸義務

三、銀行債權與保證責任

  1. 依民法相關規定:
  • B為主債務人,銀行應優先向B求償
  • A雖為保證人,但應於B無法清償時始負保證責任
  • A若代為清償後,得向B求償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房屋使用限制:
  • 可依家暴法第14條主張保護令效力
  • 要求B停止不當限制共有物使用行為
  1. 針對房貸問題:
  • 建議保存B未繳2月房貸之相關證據
  • 可向B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 若造成信用損害可請求賠償
  1. 針對銀行債權:
  • 建議先由B清償
  • 保存所有相關往來文件
  •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進行協商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家暴保護令,建議A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主張權益,B限制房屋使用行為應屬違法。

  2. 關於房貸給付義務,建議A可主張原有口頭約定效力,並就B未繳2月房貸造成之損害請求賠償。

  3. 針對銀行債權,建議應由主債務人B優先清償,A作為保證人之責任應為補充性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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