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 8 月 7 日與房東簽訂一年租約,並已預繳半年租金,但因家庭因素需在 10 月 15 日提前退租。我多次主動告知並詢問合理的賠償方式,房東卻一直未回覆,導致雙方無法協調提前解約事宜。 通常這種情況我要賠多少租金
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4-1條第1項規定,租金及租賃期限得不受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及民法第449條第1項之限制。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租賃契約應載明租金繳納方式、違約金及終止契約之條款等事項。
已使用期間(8/7-10/15)之租金應由承租人負擔。
未使用期間(10/16-2/6)之租金原則上應返還。
依據實務慣例,提前解約之違約金通常以1-2個月租金為上限,應屬合理範圍。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正式通知房東:
如房東持續不回應:
考量本案承租人已盡告知及協商義務,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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