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他人進行一對一私人訊息對話發生爭執後,將該對話內容轉傳給第三人觀看。
依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案中,私人對話內容應屬個人秘密範疇,將對話內容轉傳給其他人,應構成無故洩漏他人秘密。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本案中,若被害人認為其權益受損,可能透過提出告訴追究轉傳者的刑事責任。
若私訊內容涉及其他違法情事,如誹謗、性隱私等內容,可能另涉及其他相關法條之規範。
避免將私人對話內容任意轉傳他人,以免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若已經轉傳: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秘密罪,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停止轉傳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如有需要可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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