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私訊造謠衍生之妨害名譽糾紛

在網路上私訊別人以聊八卦心態造謠人家,被對方外流出去到當事人耳中,當事人提告我妨害名譽,我也告回去,期間我沒有任何發文也沒有提到當事人相關事情,當事人一直發文攻擊我,目前階段和解,想知道我會要賠錢嗎他們要嗎?外流者和參與者我需要提告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A(諮詢人)以私訊方式對B散布關於C(被害人)的不實言論,B將該私訊內容外流給C知悉。C對A提起妨害名譽告訴,A亦對C提起反告。期間C持續在網路上發文攻擊A,目前雙方已達成和解。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B的外流行為: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B將私訊內容外流,應構成對A隱私權的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A可能得向B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 關於C的攻擊行為:
  • C在網路上持續發文攻擊A,應構成對A名譽權的侵害。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A可能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賠償問題

  1. 和解情況下的賠償:
  • 雙方既已達成和解,賠償金額應依和解協議內容決定。
  • 若和解協議未約定賠償事項,則雙方原則上不得再請求賠償。

三、對外流者提告問題

  1. 對B提起訴訟之考量:
  • A可能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對B提起民事訴訟。
  • 需考量: a. 舉證責任 b. 訴訟成本 c. 損害程度 d. 勝訴可能性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和解協議:
  • 建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 明確記載賠償金額(如有)
  • 約定C停止網路攻擊行為
  1. 關於外流者:
  • 建議先以和解方式處理
  • 若無法達成和解,再考慮提起訴訟
  •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已達成和解,建議依和解協議執行相關事項。
  2. 關於外流者的責任,建議評估訴訟效益後再決定是否提告。
  3. 未來應謹慎發言,避免類似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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