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租賃契約糾紛與提前解約爭議

口頭契約的問題 我們先說好要一起租房 但是租房契約他都沒給我看過 在我實際居住地期間 租金我也都有繳交 現在因生活習慣跟衛生的問題 我說我不租了 他就要提告我 說我違反契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間有口頭約定共同租屋
  • 承租人未曾看過書面租約內容
  • 承租人在居住期間有按時繳交租金
  • 因生活習慣與衛生問題,承租人欲終止租約
  • 出租人擬以違反契約為由提告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1.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有口頭約定且承租人有實際支付租金,應已構成有效之租賃契約關係。

  2. 雖然未簽訂書面契約,但根據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本案並無證據顯示雙方約定需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故口頭約定仍應有效。

二、租賃期限之認定

承租人未曾看過書面租約,且無明確約定租期,依民法第166條及第161條規定,應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契約。

三、契約終止權之行使

  1. 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承租人應有合理期間之終止預告。

  2. 承租人因生活習慣與衛生問題欲終止租約,應屬正當理由,惟仍應遵守合理之終止預告期間。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承租人以書面方式向出租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2. 給予合理之終止預告期間(建議至少一個月)
  3. 保留租金繳納等相關證明文件
  4. 拍照存證返還房屋時之現況
  5. 確實結清所有應付費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租賃契約應為不定期租賃,且承租人已有正當理由終止,建議承租人依上述建議進行終止程序,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若出租人執意提告,承租人得以前述法律依據進行抗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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