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契約的問題 我們先說好要一起租房 但是租房契約他都沒給我看過 在我實際居住地期間 租金我也都有繳交 現在因生活習慣跟衛生的問題 我說我不租了 他就要提告我 說我違反契約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有口頭約定且承租人有實際支付租金,應已構成有效之租賃契約關係。
雖然未簽訂書面契約,但根據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本案並無證據顯示雙方約定需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故口頭約定仍應有效。
承租人未曾看過書面租約,且無明確約定租期,依民法第166條及第161條規定,應推定為不定期租賃契約。
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承租人應有合理期間之終止預告。
承租人因生活習慣與衛生問題欲終止租約,應屬正當理由,惟仍應遵守合理之終止預告期間。
考量本案租賃契約應為不定期租賃,且承租人已有正當理由終止,建議承租人依上述建議進行終止程序,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若出租人執意提告,承租人得以前述法律依據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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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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