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在FB上有幫人裝骨娃娃但是縫完之後他一直說我損壞他的娃娃(但我確實不知道損壞在哪)要我賠償380(修復費用)+250的裝骨費用,但我不願意賠償,因為實在是不知道娃娃哪裡有破損,但是我後面他叫我寄回去還他(我沒有支付任何費用)但是他在網路上爆黑並公開發文,裡面直接寫出我的名字,還嘲諷我。我覺得這已經是公開我的個資,也算是網路霸凌。我有完整的截圖和錄影想交給您,想請教這樣能不能用《個資法》或《兒少法》提告,因為我未滿18歲
當事人(未滿18歲)在FB上提供娃娃裝骨服務,客戶指稱娃娃受損要求賠償380元修復費用及250元裝骨費用。當事人因不知損壞情形而拒絕賠償,後將娃娃寄回。客戶在網路上公開發文,揭露當事人姓名並加以嘲諷。
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姓名屬於個人資料:「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客戶未經同意公開當事人姓名,應違反個資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依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網路公開嘲諷未成年人應可能構成不正當行為。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考量當事人未滿18歲,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個資法及兒少法之違反,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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