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加入了一個偶像團體簽5年(2024/7~2029),然後是有簽約的,但因為加入後,爸爸失業了大概9月多(有失業證明),然後我是單親沒有經濟來源,公司在台北我家在彰化,他們補助的車錢非常少,也不是每次去台北都會補,只有公演、商演練習或表演才有,其他工作像是.去拍生寫真 就沒有。我跟公司講這件事,希望能解除合約,因為合約上有一條是說(若因為乙方身心上的健康或乙方的特殊情況而造成無法繼續進行演藝活動 ,或有執行困難的情況持續三個月以上時 ,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約。另外 :若發生上述情形時 乙方有向甲方提出希望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權利 、屆時經甲 、乙雙方依誠信原則討論同意後 ,方可解除或終止本合約) 但他們給的方案是讓我暫休兩年,並延長合約到2031,然後還有一份暫休期間我應該遵守的合約,裡面有一條是寫:自本補充協議簽署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1 日乙方正式回歸甲方團體前 、 乙方承諾應確實上學、打工、且需履行以下工作內容 ,並提交甲方確認 (1) 乙方於每個星期日時 需具體告知甲方未來一週之打工時間及打工地點與打工內 谷。 (2) 乙方於每個學期第一週時 、 需具體告知甲方整個學期的課程時間及學校行事曆 (3) 未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擅自停工、停學(含休學) ,否則視為違約 。 (4) 若乙方有打工曠職、曠課、休學等情事 ,視為乙方違約 因為覺得很不合理,我就沒有簽。 然後因為覺得壓力有點大,所以這期間我都沒有回他們電話或訊息。(這部分確實是我在逃避) 然後他們就寄一份存證信函上面寫說:好言娱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為培訓開發 台端之演藝工作能力,在全世界地區拓展演藝事業,雙方於西元(下同 2024年7月26簽訂「 AKB48 Team TP」專屬合約(含附件一、誓約書)(以下合稱本合約) 約定 台端成為本公司之專屬藝人 合約期間為2024年7月26日至20297月25止,台端依約應遵守本公司之指示執行演藝活動及宣傳工作,並有義務参 加培訓課程 。惟自2025年5月9日起,台端無故失聯,電話未接聽、訊息未讀未回覆,並缺席本公司所安排之培訓程 亦未履行任何演藝宣傳相關工作 業已構成重大違约 二、 合作期間 本公司自始依約盡心栽培台端,投入大量人力 心力與資金,聘請專業師資並安排歌唱、舞蹈課程拍 攝宣照及影片等,消耗大量行銷資源。惟 台端竟忽視本公司之用心無故終止訓練、工作,致使本公司之培訓成本付諸流水,台端之違約行為已造成本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三、本公司依本合約第12條第6項之規定,得立即終止本合約,並有權向台端 請求損害賠償。於兹通知台端,本合 約自函到日起終止。台端應於三日內出面聯繫本公司以協商賠償事宜,否則本公司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敬請查照辦理。 可是我根本不是無故不去...我還有跟經紀人說我的難處。而且實際上公司也沒有給我們歌唱培訓,舞蹈也是給我們影片,叫我們自己先練,然後老師看,大部分只是調個動作而已,我也沒有拍過宣傳片什麼的,基本上都是前輩比較有機會。而且車錢都比我賺的還多..(他們半年給一次) 我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如何把傷害提到最小。麻煩您了。
依民法第227條及第247條之1之精神,當事人父親失業導致經濟困難應屬情事變更之情形,且:
考量本案情事變更之事實,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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