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媒體公務員網路辱罵求償案

有人在instagram 的私訊用非常難聽的字眼辱罵我,如:人盡可夫、二手公車、垃圾、臭婊子、智障、爸媽死了、你去死一死、幹你娘、你當你自己什麼咖小等,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住址、手機號碼,已知訊息只有在新北市政府工作的公務員,好像是會計,有保留完整對話截圖、時間截圖,請問這樣是否可以起訴,或是我能夠求償多少金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受他人於Instagram私訊以「人盡可夫」、「二手公車」、「垃圾」、「臭婊子」等不當言詞辱罵。對方身分僅知為新北市政府會計單位公務員,當事人已保存對話及時間截圖為證。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對方以不當言詞辱罵,應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害之情形。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本案辱罵行為應構成對當事人名譽及人格權之侵害。

二、行政責任

考量對方為公務員身分,可能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行政倫理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妥善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及截圖
  • 記錄詳細時間、日期等資訊
  1. 行政申訴
  • 可向新北市政府政風處提出檢舉
  • 透過市府人事單位確認對方身分
  1. 民事訴訟
  • 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 建議先發送存證信函要求道歉及賠償
  • 若進入訴訟程序,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肆、結論

  1. 關於辱罵行為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受侵害之情形,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道歉及賠償。

  2. 考量對方具有公務員身分,建議同時向其服務機關提出行政申訴,以督促改善其行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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