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刑期與罰金折算標準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幫助他人實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並規定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貳、法律分析

一、洗錢防制法之適用

  1.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洗錢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本案被告應構成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刑罰執行方式分析

  1. 有期徒刑部分:
  • 本案宣告刑為5個月,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
  • 依判決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如選擇易科罰金,應繳納金額為150,000元(5個月×30日×1,000元)
  1. 罰金部分:
  • 依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
  • 如無力完納,得易服勞役
  • 依判決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需服勞役70日

參、處理建議

  1. 有期徒刑執行方式建議:
  • 建議評估易科罰金之可能性
  • 若經濟狀況許可,建議選擇易科罰金執行
  1. 罰金執行方式建議:
  • 優先於法定期限內完納罰金
  • 如有困難,可依刑法第42條第1項申請分期繳納
  • 最後始考慮易服勞役方案
  1. 其他注意事項:
  • 易科罰金應於法院指定期限內一次繳納
  • 罰金得申請分期繳納,但遲延未繳或未繳足者將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肆、結論

關於本案之執行方式,建議被告審慎評估個人經濟狀況,選擇最適合的執行方式。若有能力,建議選擇易科罰金及依期限繳納罰金,以避免入監執行或易服勞役。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執行仍應依法院裁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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