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要被強制執行,50歲沒房沒存款沒勞保,小孩20歲了,不用扶養,父母也不用我撫養,無法提供有利的資料給法官,除了跟銀行協商還有什麼辦法?賺錢領現金,工作不穩定又低薪。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其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同時,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應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規定,債務人可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程序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不得撤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考量當事人目前收入不穩定且為現金給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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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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