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馬俑運送毀損之損害賠償責任

甲有價值新臺幣八百萬元(下同,略)之真品兵馬俑一具,於向乙貨運公司報價一千萬元後,委由乙貨運公司自台北運自台東展覽,運費約定為二十萬元。不料,該兵馬俑於交與乙貨運公司裝運時,因甲之司機丙及乙貨運公司之裝貨工人丁雙雙均有過失,致兵馬俑自乙公司貨車上摔落地面而碎裂(事後經鑑定,丙丁之過失各為百分之五十)。 試問:甲對乙、丙、丁有何權利可資主張?其範圍各為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委託乙貨運公司運送價值800萬元之兵馬俑,報價1000萬元
  2. 約定運費20萬元
  3. 裝運過程中因甲之司機丙及乙公司裝貨工人丁之過失(各50%)導致兵馬俑摔落碎裂

貳、法律分析

一、對乙貨運公司之請求權

  1. 運送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依鐵路法第1條規定,運送及安全應依該法規定,本案因未涉及鐵路運送,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
    • 乙公司應就其受僱人丁之過失負賠償責任
    • 賠償範圍應以甲向乙報價之1000萬元為上限
    • 因甲方司機丙有50%過失,應依過失相抵原則減少賠償金額
    • 故乙應賠償金額應為500萬元
  2. 保險責任

    • 依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若乙公司投保貨物運送保險,應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二、對丁之請求權

  1. 侵權行為責任
    • 丁因過失造成甲財產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賠償範圍為實際損害800萬元
    • 經過失相抵後應賠償400萬元
    • 與乙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對丙之請求權

  1. 僱傭關係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 丙為甲之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因違反注意義務造成損害,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賠償範圍為實際損害800萬元
    • 經過失相抵後應賠償400萬元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優先向乙公司請求契約責任賠償500萬元
  2. 若乙公司有投保貨物運送保險,可透過保險理賠機制獲得賠償
  3. 同時可向丙請求400萬元賠償
  4. 必要時可向丁請求侵權行為賠償400萬元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複數請求權,建議甲應:

  1. 優先向乙公司請求契約責任賠償,以獲得較高賠償金額
  2. 確認乙公司是否投保貨物運送保險
  3. 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同時向丙、丁請求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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