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價值新臺幣八百萬元(下同,略)之真品兵馬俑一具,於向乙貨運公司報價一千萬元後,委由乙貨運公司自台北運自台東展覽,運費約定為二十萬元。不料,該兵馬俑於交與乙貨運公司裝運時,因甲之司機丙及乙貨運公司之裝貨工人丁雙雙均有過失,致兵馬俑自乙公司貨車上摔落地面而碎裂(事後經鑑定,丙丁之過失各為百分之五十)。 試問:甲對乙、丙、丁有何權利可資主張?其範圍各為如何?
運送契約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保險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複數請求權,建議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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