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提前終止租約押金抵房租爭議

我和二房東承租店面合約寫5年,到這個月剛好滿一年。目前想要退租,但12月才要搬走 這兩個月想要以押金作為房租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承租人與二房東簽訂5年店面租約
  • 目前屆滿1年,欲提前終止租約
  • 預計12月搬離,希望以押金抵付最後兩個月房租

貳、法律分析

一、租約提前終止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為定期租賃契約,原則上應履行至期限屆滿。若欲提前終止,應經雙方合意。

二、二房東之租賃權限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本案二房東應確認是否取得原房東之轉租同意,以確保租賃關係之合法性。

三、押金抵付房租之適法性

  1. 押金之性質應為擔保租賃契約之履行
  2.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應片面以押金抵付房租
  3. 提前終止租約可能構成違約,出租人得主張押金作為違約金之用

參、處理建議

  1. 與二房東協商
  • 建議以書面方式提出提前終止租約之請求
  • 明確說明終止原因及希望押金抵付房租之意願
  • 取得二房東書面同意以確保權益
  1. 若無法達成合意
  • 應依約定繼續給付租金
  • 尋求其他協商方案
  • 必要時可聲請調解
  1. 注意事項
  • 保留所有協商紀錄
  • 製作房屋點交清冊
  • 拍照存證房屋現況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定期租約之提前終止,建議承租人應:

  1. 優先與二房東協商取得合意
  2. 若欲以押金抵付房租,應取得二房東明確同意
  3. 所有協議均應以書面為之
  4.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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